反对劫持人质的国际公约

 


反对劫持人质的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gainst

the Taking of Hostages
  1976年联邦德国提出签订《反时
劫持人质的国际公约》的建议,1979年12月18日在联合国大
会通过, 并于1983年6月3日生效。截至1992年5月25日
,共有67个国家批准加入了公约。这项公约于1980年年底前自
由签字,在22个国家批准后第30天生效。投票结果是125票赞
成、10票反对、3票弃权。投反对票的10个国家是:前苏联、白
俄罗斯、乌克兰、波兰、前民主德国、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保
加利亚、蒙古和越南。弃权的3个国家是:罗马尼亚,古巴和博茨瓦
纳。
  《公约》包括二十项条款,规定每个缔约国应当承担责
任:给予扣留人质者以适当的惩罚。缔约国还应当在制止扣留人质,
特别是在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防止在本国领土上策划扣留人质的
活动和在交换情报、协调制止扣留人质的行政和其它措施等方面进行
合作。
  《公约》指出,拘留人质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严重
关切。国家之间迫切需要发展合作,制订和采取有效措施,以制止、
检举和惩戒作为国际恐怖主义表现形式的一切扣留人质的行径。

  《公约》规定扣留人质是犯国际罪,要求各国政府对落到它们手
中的扣留人质的人起诉并且引渡他们;发生扣留人质事件的缔约国应
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改善人质的处境,特别要保证人质获得释放
,并在人质释放后为其离境提供方便;当一个缔约国在其境内发现扣
留人质者而又不愿引渡他的时候,无论扣留人质案件是否发生在这个
国家领土内,都必须负责把案件交给主管当局,以便按照本国法律通
过起诉进行审判。
  1993年1月26日,中国常驻联合国
代表向联合国秘书长转交了由中国外交部长钱其琛签署的加入该公约
的通知书。1993年2月24日对中国生效。1997年7月1日
中国恢复对香港的主权后,该公约同时适用于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