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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俄罗斯联邦的总统制

刘向文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的形式通过了苏联剧变后第一部《俄罗斯联邦宪法,,即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它从法律上确认了苏联剧变、俄罗斯联邦独立的事实,宣告了俄罗斯联邦历史上第一个总统制共和国的诞生。它的颁布,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注意。

一、俄罗斯联邦总统制的建立及其特点

(一)俄罗斯联邦总统制的建立

俄罗斯联邦实行总统制并不是偶然的。它是苏联剧变前后,俄罗斯联邦两种政治力量反复较量的结果。

苏联剧变前,俄罗斯联邦“民主派”就企图改变苏维埃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建立美国式的总统制共和国。例如,1990年10月12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

维埃主席叶利钦领导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委员会以不足半数的赞成票“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草案》,作为全民讨论的基础,并于10月31日首次在《列宁格勒晚报》上公布。第一,这部宪法草案改变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其表现是:(1)它不仅把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名更改为“俄罗斯联邦”,取消了“苏维埃”、“社会主义的”两个定语,而且取消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现行宪法中包含的所有“列宁”、“十月革命”、“苏维埃”、“社会主义”等字眼,(2)它把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家性质由社会主义全民国家更改为“主权的、民主的、社会的和法制的国家”;(3)它把俄罗斯联邦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更改为“自由的企业家活动”。它还规定:“公民和国家,消费者和生产者,工人和雇主的伙伴关系是经济活动自由的条件”,“不可剥夺的生来就有的私有财产权是个人利益和自由的保障”等。第二,上述宪法草案还宣布要建立三权分立的美国式总统制共和国。其表现是,(1)取消议行合一的苏维埃国家权力机关体制,确立三权分立原则。它规定:“俄罗斯联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俄罗斯联邦议会、总统、宪法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它们根据分权原则独立地履行自己的职能,相互影响,相互制约”。(2)它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是联邦国家元首和行政权首脑”。总统由俄罗斯联邦公民直接选举产生,拥有极其广泛的重要权限。例如,在俄罗斯联邦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麦俄罗斯联邦;领导编制预算草案,并将其提交议会审议和批准;签署公布(或者否决)俄罗斯联邦法律;按法定程序任兔俄罗斯联邦政府其他成员;任命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院长和审判员,担任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决定举行全民公决等。(3)它现定副总统和总统同时选举产生。副总统候选人由总统候选人提名,“投票赞成总统候选人,也就意味着投票赞成副总统候选入”。它还规定,副总统有仅“主持议会两院联席会议”,“副总统在总统临时缺位时代理总统”,“在总统死亡、辞职、披弹劾以及议会认定总统不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时继任总统”。由于俄罗斯联邦共产党各级组织的积极宣传,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对,叶利钦不得不放弃在1990年12月举行的俄罗斯联邦非常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俄罗斯联邦新宪法的计划。实行总统制的愿望随谈暂时成为泡影,但“民主派”改变俄罗斯联邦国家性质、建立总统制共和国的努力并没有停止。

1991年年底,苏联剧变,俄罗斯联邦独立。制定俄罗斯联邦新宪法,以确认苏联剧变、俄罗斯联邦独立的事实,规定新的俄罗斯联邦国家制度,成为已当权的俄罗斯联邦民主派的头等大事。以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为首的俄罗斯联邦宪怯委员会和以哈斯布拉托夫议长为首的饿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都投入制宪工作。但是,在制宪过程中,总统和议长为首的两方在未来的新宪法确认何种政权组织形式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总统为首的一方主张扩大总统权力,建立美国式的总统制共和国,以便叶利钦按照其建立资产阶级文明国家的设想迅速改造俄罗斯联邦。议长为首的一方反对实行总统制,既反对实行美国式总统制,又反对实行法国式总统制。他们主张实行“高效率议会和高效率总统”体制,该体制的特点是,总统和议会拥有平等权力;“总统任命联邦公职人员,须征得议会同意;总统无权解散议会,议会也不能罢免总统和整个政府。但总统得按照议会要求解除个别部长职务。政府在总统领导之下,但有自己的首脑”[i]。1992年4月18日,第6次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确认“高效率议会和高效率总统”体制的第二部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草案[ii]。但是,草案受到总统一方的坚决反对。总统和议长两方斗争的加剧,导致1993年3月两方在议会会议上的摊牌以及稍后的全民公决。议会摊牌和全民公决结果表明,两派势均力敌,谁也无法彻底战胜对手。

1993年4月25日,俄罗斯联邦就是否信任俄罗斯联邦总统等问题举行全民公决。叶利钦总统利用再次获得信任的优势,独立提出俄罗斯联邦新宪法的“总统草案”。俄罗斯联邦议会凭借总统一方罢免议长未能得逞的胜利,也针锋相对地提出自己的草案。在这种情况下,叶利钦总统于1993年6月5日召集由各联邦主体、各社会联合组织代表等700余人参加制宪会议,企图撇开议会制宪。而议长哈斯布拉托夫坚决反对,认为召开制宪会议违宪。后来,双方达成妥协。制宪会议拟定出以“总统草案”为基础,考虑到“议会草案”意见,基本上确认法国式总统制的第三部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草案。1992年7月12日,制宪会议在哈斯布拉托夫议长等许多成员缺席的情况下,以434票对62票通过上述草案。7月中旬公布,交付全民讨论[iii]。围绕着肯定或者否定上述宪法草案,总统和议长两方又展开尖说斗争,导致国内政局混乱和1993年“十月事件”的发生。

“十月事件”中,叶利钦总统用武力清除了反对派。议长哈斯布拉托夫被捕入狱,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不复存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三大支柱只剩下了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叶利钦总统抓住有利时机,于1993年11月10日公布了确认法国式总统制的第四部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草案,从此结束了苏联剧变后以总统和议长为首的两方围绕未来宪法是否确认总统制而迸行的长达两年的斗争。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举行全民公决,通过了确认法国式总统制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即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按照该宪法的最后规定和过渡性规定,现任总统叶利钦行使现行宪法赋予总统的一切职权,一直到他当选期限届满(1996年6月)为止。叶利钦成为俄罗斯联邦实行总统制后的第一任总统。

(二)俄罗斯联邦总统制的特点

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总统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典型的总统制,以美国为代表,一是具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又称半总统制,以法国为代表。在美国式总统制下,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总统和议会之间关系的特点是:总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以通过不信任案为手段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仅解散议会。总统和政府之间关系的特点是:总统是政府首脑,政府部长都是总统的下属,由总统按法定程序任免,向总统负责。在法国式总统制下,总统为国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脑,但主持政府会议。总统和议会之间关系的特点是;总统在与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有仅解散国会。总统和政府之间关系的特点是:总统有权按法定程序任免总理和政府其他成员。政府对其行使职权的活动不向总统负责,而是对议会负责,议会根据通过的不信任案追究政府责任。

俄罗斯联邦总统制,是法国式总统制。在俄罗斯联邦总统制下,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拥有美国式总统制国家元首所拥有的权力。同时,他还拥有美国式总统制国家元首所不拥有的一些权力。例如,监督宪法的遵守;采取措施以保证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解散国家杜马;决定举行全民公决等。俄罗斯联邦总统不兼任政府首脑,但政府总理和其他成员由总统按法定程序任免,政府会议也由总统主持。政府活动实际上由总统控制。在国家杜马对政府表示不信任后,总统可以宣布政府辞职或解散国家杜马,但总统不辞职。由此可见,俄罗斯联邦总统制既保留了政府对议会负责的形式,又赋予俄罗斯联邦总统

比美国总统更大的权力。

应当指出,尽管饿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确认了法国式总统制,即具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但它赋予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权力比法国总统权力大得多。例如,俄罗斯联邦总统独立作出解散国家杜马的决定,不需同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磋商;他发布的命令,也不需总理或有关部长副署;决定国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总统不可侵犯等。

还应当指出,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某些职权的规定过于笼统。例如,它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保障”,有权“采取措施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协调一致地工作和相互作用”。如果考虑到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是在1993年“十月事件”后制定的这一背景,可以认为上述规定给予总统“任意行动”的极权。美国前国家安全顾问布热津斯基指出:“叶利钦总统的极权主义倾向使得建立民主俄罗斯的新宪法变成-份能够轻易用来便个人独裁合法化的文件”[iv]。

二、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产主和任期

(一)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产生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年满35岁、在俄罗斯联邦定居10年以上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当选为俄罗斯联邦总统”。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规定,当选俄罗斯联邦总统有以下两种资格限制:

(1)公民资格限制。当选俄罗斯联邦总统者必须是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无当选资格。“在俄罗斯联邦定居10年以上”的规定是对公民资格的附加条件。俄罗斯联邦公民只有在俄罗斯联邦定居10年以上,才有当选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资格;定居10年以下者无当选资格。“定居10年以上”的附加条件是针对越来越多的俄罗斯联邦公民移居国外,越来越多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取得双重国籍的情况提出的。

(2)年龄资格限制。当选俄罗斯联邦总统者必须是35岁以上的俄罗所联邦公民,35岁以下者无当选资格。1991年4月24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选举法不仅规定了当选者年龄资格下限,而且规定了上限,即35岁至65岁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方可当选俄罗斯联邦总统。1993年底通过的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取消了关于年龄资格上限的规定,为今年已63岁的叶利钦铺平了竞选连任总统的道路。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81条第1款还规定:“贼罗斯联邦总统由俄罗斯联邦公民按照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制,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按照上述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的基本原则如下:(1)选举的普遍性。凡年满18岁的俄罗斯联邦公民都有选举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权力。由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人以及根据法院判决被羁押在剥夺自由场所的公民除外。(2)选举的平等性。选举的平等性表现为:每一个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3)直接选举。罗斯联邦总统由拥有选举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不是由议会或专门的选举人团间接选举产生。(4)无记名投票原则。为了不妨碍公民意志的自由表达,俄罗斯联邦公民均在专门设立的封闭性投票室里划票,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俄罗斯联邦总统。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81条第4款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的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之”。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要求制定新的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法,规定总统选举程序。但是,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2篇《最后规定和过渡性规定》,在新的联邦法律未颁布之前原联邦法律不与现行宪法相抵触的那些规定继续有效。1991年4月24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法把总统选举程序划分为以下7个阶段:(1)划分选区。俄罗斯联邦当时包括20个共和国,6个边疆区,49个州,l个自治州,10个自治专区共88个联邦主体。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把88个联邦主体规定为88个总统选区。(2)成立选举委员会。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是常设性机构。在此阶段,主要是成立选区和选举分区的选举委员会。(3)选民登记。按照总统选举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都要进行选民登记。(4)总统候选人提名。总统候选人提名权在各选区属于社会联合组织和劳动集体、部队军人大会等。第一任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时,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登记的总统候选人有;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叶利钦,原苏联部长会议主席雷日科夫,苏联自由民主党主席日里诺夫斯基,克麦罗沃州苏维埃主席图列耶夫,伏尔加河军区司令马卡绍夫,苏联安全会议成员瓦·巴卡京等。(5)竟选。各总统候选人在此阶段组织竞选班于,提出竞选纲领,研究和实施竟选策略,用会见选民、电视演讲和辩论、张贴和故发传单标语等各种形式拉取选票。(6)投票。投票日禁止各种形式的鼓动宣传。按照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法规定,半数以上选民参加投票,该选举有效。(7)公布选举结果。很据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法第15条,得票超过参加选举者半数的侯选人当选为俄罗斯联邦总统。

(二)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任期

俄罗斯联邦总统就任对,得向人民宣读下列誓词:“我宣誓:在行使俄罗斯联邦总统权限时,尊重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白由,遂守和悍卫俄罗斯联邦宪法,捍卫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安全和完整,忠实地为人民服务。”宣誓在联邦委员会成员、国家杜马代表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判员出席的情况下隆重举行。

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每届任期四年。他从宣誓就任总统时起开始行使总统权限,至其任期届满、新当选总统宜誓就职时停止行使总统权限。俄罗斯联邦总统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俄罗斯联邦现任总统叶利钦是按照多次修改补充的197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当选的,每届任期五年。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在其第2篇。《最后规定和过渡性规定》中宣布:“按照《俄罗斯联邦一俄罗斯宪法(基本法)》的规定当选的俄罗斯联邦总统,从本宪法生效之日起行使本宪法规定的权限,一直到他当选的任期届满前。”根据这一过渡性规定、俄罗斯联邦第一任总统叶利钦的任期仍然到1996年6月止。

(三)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弹劾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93条规定了弹劾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根据和程序。

关于弹劾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根据,《俄罗斯联邦一俄罗斯宪法(基本法)》的规定为“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誓词”[v]。1993年9月21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在电视上宣读告俄罗斯公民书。他在告公民书中宣布停止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的执行、监督职能,停止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俄罗斯联邦议会根据《俄罗斯联邦一俄罗斯宪法(基本法)》第1条关于俄罗斯联邦总统无权解散或中止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活动的规定,指责总统解散议会的决定违宪,并根据弹劾总统的上述规定,决定剥夺叶利钦的所有权力,任命副总统鲁茨科伊为代总统。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佑尔金也发表声明宣布总统解散议会的决定违宪。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亲自主持制定的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弹劾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根据更改为“犯有叛国罪或其他重罪”。违宪已不再是弹劾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根据。

  关于弹劾俄罗斯联邦总统的程序,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同《俄罗斯联邦一俄罗斯宪法(基本法)》。相比,作出了极其严格的规定。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规定,弹劾俄罗斯联邦总统的程序包括下述三个阶段:(1)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犯有叛国罪或其他重罪的指控阶段。在这一阶段,首先要有三分之一以上国家杜马代表提出指控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动议。其次,国家壮马为此组成的专门委员会经研究作出同意对总统指控的结论意见。最后,国家杜马以其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国家杜马关于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指控的决定。(2)国家杜马的决定经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证实阶段。在这一阶段,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的犯有叛国罪或其他重罪的指控,需要得到两个结论意见的征实。一是俄罗斯联邦最高法:宪关于俄罗斯联邦总统行为中具备犯罪要素的绪论意见,二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关于国家杜马遵守已规定的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指控程序的结论意见。(3)联邦委员会作出弹劾俄罗斯联邦总统决定的阶段。联邦委员会需在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指控后的3个月内,在具备国家杜马专门委员会结论怠见、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上述结论意见的前提下,作出弹劾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决定。联邦委员会的决定,需以联邦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生效。如果联邦委员会未能在国家杜马对总统提出指控后三个月内作出弹劾总统的决定,国家杜马对总统的指控即被认为否决。这就是说,上述第二、三阶段加起来的最高期限为三个月。

波兰报刊在评论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确认的总统弹劾制时指出,“尽管规定了弹劾总统的制度,但细节方面的规定使弹劾不能实现”[vi]。

三、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职权

  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联邦会议,即俄罗斯联邦议会,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机关和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执行权。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司

法权。但是,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又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上述规定表明,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俄罗斯联邦政治舞台上,占有最突出的地位。它凌驾于联邦会议、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法院之上,拥有极为广泛的重要权力。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权力可以划分为下述七类:

(一)保障宪法实施方面的权力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保障,是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这类权力有;采取措施保卫俄罗斯联邦主权、独立和国家完整,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协调一致地工作和相互作用;利用协调程序解决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纠纷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纠纷,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解决纠纷的办法提交有关法院审议;废除与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相抵触的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命令;中止与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国际义务相抵触或者侵犯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联邦主体文件的效力,一直到有关法院解决这一问题为止;就联邦法律,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堤出询问;决定举行全民公决;决定俄罗斯联邦国籍问题和提供政治避难问题;成立俄罗斯联邦总统办事机构;任免俄罗斯联邦总统全权代表。

(二)立法权方面的权力

俄罗斯联邦的立法活动可分为提案、审议、表决、公布4个阶段.俄罗斯联邦总统有向国家社马提出法律草案的权力和公布法律的权力。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法律公布权。不仅具有签署公布程序上的意义,而且具有是否批准法律的意义。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107条的规定,被通过的联邦法律得送交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公布。总统得在14日内签署和公布法律。如果总统在收到联邦法律时起的14日内否决了联邦法律,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得按照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议该法律等。

俄罗斯联邦总统还拥有规定国内外政策基本方针,向联邦会议提交有关国内形势和国内外政策基本方针的年度咨文,发布命令和指示的权力。应当指出,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命令是对法律的补充。例如,1993年11月30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命令,将十月革命前的国徽作为俄罗斯联邦的国徽。

(三)执行权方面的权力

俄罗斯联邦总统拥有外交权。它包括: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俄罗斯联邦;同联邦会议相应委员会或两院委员会协商后任免俄罗斯联邦驻外国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接受外国外交代表的国书,谈判并签署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签署批准书;领导俄罗斯联邦对外政策。

俄罗斯联邦总统拥有军事权。它包括: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统帅权,其中有批准俄罗斯联邦军事理论权、任免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最高指挥官权,成立和领导俄罗斯联邦安全会议;宣布俄罗斯联邦全国或个别地区实行战时状态或紧急状态,但要立即通知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

俄罗斯联邦总统拥有任免权。它包括:(1)提名权。向国家杜马提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候选人,提出解除其职务的问题;向联邦委员会提出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审判员候选人,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候选人;向联邦委员会提出解除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职务的问题。(2)任免仅。征得国家杜马同意,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作出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的决定;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提议,任免俄罗斯联邦政府副主席、联邦部长;任命除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以外的其他联邦法院审判员。

俄罗斯联邦总统还有主持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的权力。

(四)司法权方面的权力,主要指俄罗斯联邦总绞的特赦权

(五)议会工作方面的权力

俄罗斯联邦总统在议会工作方面的权力包括:召集国家杜马会议权。解散国家杜马,确定国家杜马选举的权力。

(六)荣典权

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荣典权包括:颁发俄罗斯联邦国家奖赏;授予俄罗斯联邦荣誉称号、最高军衔和最高专门称号。

(七)俄罗斯联邦总统不可侵犯

四、俄罗斯联邦总统的缺位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92条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总统缺位时的补选和代理问题。

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其辞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行使权限或受到弹劾时,提前停止行使权限。俄罗斯联邦新总统的选举,应当从原总统停止行使权限时起的3个月内举行.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没有设立副总统职位。它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总统无力履行其职责时,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临时行使俄罗斯联邦总统权限。但是,俄罗斯联邦代总统无权解散国家壮马,无权决定举行全民公决,也无权提出修改和重新审议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建议。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亲自主持制定的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作出上述规定,可以视为叶利钦对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切尔诺梅尔金坚定地支持其领导的回报和信任。但是,此项规定实用性很强。今后,随着俄罗斯联邦国内政局和人员情况的变化,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此项规定会有所修改变动,俄罗斯联邦的总统制也将逐渐趋于完善。

 

——

[i] 哈斯布拉托夫议长在第六次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台上作的修宪报告.载于《俄罗所联邦宪法草案》,,莫斯科《共和国》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页.

[ii]《俄罗斯联邦宪法草案》,莫斯科《共和国》出版社1992年版.

[iii] 俄罗斯联邦1993年7月16日,《消息报》.

[iv] 《不成熟的伙伴关系》,在与美国《外交》双月刊,1994年第二期。

[v] 《俄罗斯联邦一俄罗斯宪法(基本法)》。即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的1078年版俄罗斯联邦宪法,莫斯科《信息报》.出版社1992年版,第59页。

[vi] 俄罗斯联邦《真理报》1993年11月11日。

 

http://www2.zzu.edu.cn/calaw/els/%E8%AF%95%E8%B0%88%E4%BF%84%E7%BD%97%E6%96%AF%E8%81%94%E9%82%A6%E7%9A%84%E6%80%BB%E7%BB%9F%E5%88%B6.htm

 

 

 

 

 

(03/30/2006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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