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爱国民主党党章

中华爱国民主党


中华爱国民主党党章(完全更新版,继续征求意见)

2003年1月3日发布

★本党口号:

爱国、爱民、爱人

★本党原则:

民主、爱国、和平、统一

★本党精神:

活泼、快乐、真实、勇敢、善良、宽容、礼貌、坚忍、自助、助人

★本党活动:

读书会、评议会、歌舞会、演讲会、强身会、民意会、现场会、新闻会、决策会、选举会、基金会

★本党目标:

政治民主化、经济自由化、军事国家化、统一和平化、文艺复兴化、外交务实化、社会道德化、科教普及化、华语国际化、国民保健化、人才竞争化、创业合作化

总则

一、中华爱国民主党是一个促进中华政体民主化、经济富强化进程的全民服务团体,以实现爱国、民主、和平、统一为四大建党原则,以大力弘扬中华文明、高度发展科技教育、全力保障民生福祉、积极维护民主自由、誓死捍卫国民利益为五大行动纲领。

二、中华爱国民主党必须确保不以盈利为目标,不以任何党团利益或党员利益为目标,而旨在推动全民享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享有共同的教育机会和医疗健康安全保险等社会福祉,旨在建设一个公正的维护中华利益的全民政府。

三、中华爱国民主党是一个不以执政为奋斗目标的全民服务团体,在野时,必须积极扮演监督政府纠正政府批判政府改革政府的国民代言人角色,对内一切以国民利益为依归,对外一切以国家利益为依归。

四、中华爱国民主党的政治原则是:三权分立、党政分开;媒体自由、政府民选;司法公正、军警独立;全民福利、低税减息。

五、中华爱国民主党的外交原则是:中华利益永远第一!联合世界上一切拥护民主自由法治人权的文明国家,预防、改造和消除一切极端和恐怖的共产组织、宗教组织、经济破坏组织、黑社会犯罪组织,促进全球的和平与发展,促进专制独裁政权向民主政体的转变。

六、中华爱国民主党的民主原则是:全民直选国家元首、地方直选行政长官、系统直选公务首长、全党直选党主席,国会议员按政治人物(30%)、专业人士(30%)、劳工阶层(30%)、海外代表(10%)比例在全国及海外分区直选产生。

七、中华爱国民主党的国家原则是:维护国家强大统一、打击地方分裂势力;光大华文教育、塑造强势经济;建立大中华联盟、捍卫国民生命财产尊严。

八、党的短期目标是: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打击台湾、新疆、西藏等地区的独立分裂分子,意志坚决地反对和揭露中共独裁集团(不是广大共产党党员) 的黑暗势力和垄断制度,团结和支持法轮功国民同胞争取信仰自由反对迫害的运动,绝不妥协地要求民主选举和多党竞争,永不放弃地为民请命为国先驱,积极智慧地争取民心同化对手。

九、党的中期目标是:彻底打碎户口身份阶级制度,平反包括六四在内的所有爱国运动及爱国者冤案,深刻批判和反思独裁集团祸国殃民的罪行,慰问和援助患难家属,建立包括文革史实在内的国民伤痕博物馆,制定全民医疗保健和困难救济制度,实现全民普通教育完全免费、高等教育贷款化制度,完善雇员退休基金和失业培训制度,推行素质生育奖惩制度,实行男性健康国民必修、女性健康国民抽签两年军事服役制度,实施全民环保全国绿化环保专用基金措施,举办武术气功全民义务受训课程,开展幸福家庭快乐国运动,推进中华文明和文字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传播。

十、党的长期目标是:建立政治民主、经济繁荣、教育领先、文化鼎盛、军力强大、司法公正、生活自由、国民康健的超级强国,从经济统一到文化统一、再促成大陆、台湾、蒙古、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尼泊尔、缅甸、柬埔寨等在内政治大统一的大中华民主联盟,与美国加拿大组成的北美联盟、结成民主战友,与澳大利亚新西兰组成的澳洲联盟保持友好关系,保持对欧盟的外交关系和经济压力,加强对日本、印度、俄罗斯的军事监控,将在长期内,可以形成大中华在世界上的优势支配地位!更长期的未来,在全球化的趋势下,不排除通过和平民主途径,促成世界的大一统新秩序!

党的组织

十一、中华爱国民主党的基层组织为各级地方党部,中层组织为工作委员会,最高组织为中央总部,办事处是中央总部的派出机构,对相关地域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纠察和指导协商。

十二、中华爱国民主党在国内各省市建立工作委员会,由地域相邻或性质相近的工委会,组成华北、华东、华中、华南、华西、西南、东北、西北、蒙古、港台新共10大办事处。

十三、中华爱国民主党在海外各中等国家建立相当于国内省市级的工作委员会,但在少数大国可经中央批准建立1——3个工委会,地域相邻性质相近的数名小国,应联合组成一个工作委员会。由地域相邻或性质相近的工作委员会,组成东南亚、北美、澳洲、南美、欧洲、非洲6大办事处,但俄国、日本、朝韩3个工作委员会单独设立。

十四、中华爱国民主党的权力机构为各级党务大会,地方党务大会每3年选举一次,全国党务大会每5年选举一次,

十五、各级党主席是各级党组织最高负责人,各级党会议长是各级党务大会召集人,各级党纪督察长是各级党风党政独立督察委员会主持人。各级干事长是各级党组织党务的具体执行人和协调人。

十六、各级党组织设干事长一名、副干事长两名。干事长由同级党主席提名,经过同级党务大会超过60%以上批准担任。副干事长由干事长直接任命。

十七、中华爱国民主党在中华首都设立中央总部,中央总部包括:宣传委员会、组织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督察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党产委员会、基金委员会、会务委员会、外交委员会、文艺委员会、学习委员会、民意委员会、保安委员会、宗教委员会、后勤委员会、青少年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特别行动委员会共18个职能委员会,以及由党外专家组成的智囊顾问团,地方党组织应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职能对应机构。各级党务职能委员会主委由党主席提名经各级党务大会50%以上批准,各职能委员会委员组成名单由各主委报党主席批准公布。

十八、办事处设立办事处主任一名,办事处主任须具备最高理事资格,经党主席提议由最高理事会60%以上同意任免,办事处所辖地工作委员会主席担任办事处常任副主任。

十九、每个党员皆有发展党员的义务,在推荐发展了9个入党申请者后,可成立党小组,推荐人担任当然党小组主席;每10名党小组主席由所属全部党员直选产生一名党部主席,每3年一届;

二十、每10名党部主席由所属全部党员直选产生一名党委主席,每3年一届;

二十一、本党最高党务机构为中央党部,包括国内、海外两大总部。

二十二、国内总部:由县级行政区域,建立县党部;由地市级行政区域,建立地市党部;由省市级行政区域,建立省市级工作委员会。

二十三、海外总部:下辖于各国建立的工作委员会,其下属机构一律为党部。海外总部各工作委员会可在所在地区代表华社参加选举,以维护海外华人的最大利益。

二十四、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省市级党务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必须具备党务主委资格。

二十五、在本党草创时期及非常时期,党部可酌情由3-10名党员组成,但不超过10人,不宜另组党部,经上级组织委员会决议批准的除外。

二十六、海内外党务主委为当然中央代表,除执行地方党务、选举产生省市工作委员会委员等职责外,每年由全国党会议长召集参加一次[全国党务大会] ;

党的民主

二十七、[全国党务大会] 每5年召开一届[全国党务总会] ,时间订于春节后。非常时期由筹委会或非常中央委员会代理党务会议职能。

二十八、[全国党务总会] 为全党最高权力机构,选举组成:宣传委员会、组织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督察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党产委员会、基金委员会、会务委员会、外交委员会、文艺委员会、学习委员会、民意委员会、保安委员会、宗教委员会、后勤委员会、青少年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特别行动委员会共18个职能委员会的委员组名单。

二十九、[全国党务总会] 负责党纲的制定、修正、最后解释权,审批党的党务条例、党纪法规、党产经营、基金管理、组织建设、全国大选、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

三十、[全国党务总会] 会议期间,依中央代表人数的1/10选举出党务理事,中央代表再从党务理事中选举产生28名最高理事。

三十一、党主席、副主席由全党直选,于[全国党务总会] 召开前于海内外投票点同时举行,以绝对多数票(得票率50%以上)原则胜出者为全国党主席,次高票为副主席,如首轮投票无人胜出,则取前两名得票最高者进入第二轮投票。

三十二、党主席、副主席为当然中央代表、当然党务理事、当然最高理事,不再作为候选人参与[全国党务总会]的任何选举。

三十三、全国议长由[全国党务总会]党务理事的选举中最高票得主担任,副议长由次高票的党务理事担任。

三十四、党务理事组成最高理事会,在[全国党务大会] 、[全国党务总会] 闭幕期间代理职能。

三十五、全国党纪督察长由全国党务总会直接选举产生,向党务总会直接负责,提交党风党政的独立监督纠察报告,提请大会任免或谴责任何渎职党员,对任何党组织提出整改和批评报告。除非有证据证明其犯有严重错误,否则督察长任期固定,不受罢免。

三十六、在非常时期或战争状态,从最高理事中,由主席、副主席、议长、副议长、干事长、副干事长、督察长、副督察长等人组成非常设紧急状态决策小组,处理紧急事务。

三十七、总会议长为当然最高理事,负责主持[全国党务大会]、[全国党务总会]、[全国党务特别大会]、理事会议、最高理事会议。议长因私人原因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议长代理职务。

三十八、最高理事会议每个星期召开一次,向党务理事会议负责;

三十九、党务理事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向[全国党务总会] 负责;

四十、任何议案如果在最高理事会议的票决结果是相同票数,则议案须交由[全国党务大会] 或[全国党务总会] 表决,在紧急状态下,也可在合法召开的[全国党务特别大会] 中表决,以60%以上通过生效。

四十一、罢免议长议案,需获得1/3最高理事签名联署,60%以上党务理事通过;或获得主席、副主席其中一人提名,50%以上中央代表通过。

四十二、罢免党主席、副主席议案,需获得1/3最高理事签名联署,60%以上党务理事通过,提案再经中央代表60%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或由1/3中央代表签名联署,并在[全国党务大会] 或[全国党务总会] 上获得60%以上中央代表同意直接生效。

四十三、罢免党主席、副主席,也可提交全体党员公投表决,50%以上赞成才能生效。

四十四、罢免党务理事(不包括正副主席、正副议长、正副干事长、正副督察长) ,须经50%党务理事同意,并得到主席批准;或由任何党员提议,由全国党务大会50%以上中央代表同意直接生效。

四十五、罢免最高理事(不包括正副主席、正副议长、正副干事长、正副督察长) ,可由主席、副主席提案,得到50以上党务理事或60%以上最高理事批准;或1/3党务理事联合提议,得到50%以上中央代表同意。

四十六、主席保留对缺额中央代表、党务理事、最高理事提名的权利,但提名在连续两次被50%中央代表或60%以上党务理事否决后,该名额即由党员自由竞选、以相对多数票胜出。

四十七、党主席原则上即成为代表党参加全国大选的国家主席候选人,党的两名副主席原则上成为配合党主席参选的国家两名副主席候选人。

四十八、党主席出于个人原因或出于国家民族利益考虑,可选择担任国家副主席候选人,提名党的副主席、或其它党务理事担任国家主席候选人,提名须获得党务理事会议60%以上或党务大会50%以上批准。

四十九、本党可在必要时,与其它爱国民主力量组成爱国民主联盟,党主席原则上代表本党担任国家主席候选人或副主席候选人,但也可提名党的副主席或其它理事代表本党担任国家主席候选人或副主席候选人,与党外候选人合作。

五十、如党主席提名党外人士担任代表本党的国家主席候选人或国家副主席候选人,被提名者须获得本党50%以上中央代表赞成或党务理事会议60%以上赞成,否则,该候选人名额仍由本党按照自由竞选、绝对多数原则产生。

五十一、原则上,所有党务理事均自动成为代表本党竞选国会议员或政府系统公务员首长的候选人,但任何党员均可自己提名担任代表本党的候选人,候选人资格应交由党务理事会议审批通过。

五十二、不论何人代表本党竞选任何国家职位,都须由选举委员会事先进行民意测验,并提交调查研究报告给党务理事会议,以不断调整竞选策略和参选人员。

五十三、所有提交党务会议表决的议案,须有至少一名党员提议、两名党员附议,方可有效。

五十四、任何职位出现空缺,即由其副手、下级自动代理。惟全国党主席、副主席职位出现空缺,代理者须获得理事会议60%以上通过。

五十五、如遇重大紧急事项需召开全国党务特别大会,需由三名中央代表签名发起,并获得1/3中央代表联合签署[召开特大请愿书] ,全国党务干事长必须在接到[请愿书]10天内核实签名真实性及合法性,如果请愿书真实合法,干事长必须在接到[请愿书] 10天后15天内宣布召开[全国党务特别大会] ,并给所有代表发出特大通知书,详细载明会议主题、议程、时间、地点;如果经核实请愿书中央代表真实签名人数不足1/3,则必须公布拒绝召开特大理由,公开调查结果。

五十六、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中央总部干事长无拒绝特大的正当理由,不能否认签名中央代表人数达到1/3,则3名特大发起人可在[请愿书] 上交第15天起自动获权向全国中央代表发出[全国党务特别大会] 通知书。特大会议的议案一旦获得通过,具有与[全国党务大会] 同样的权限地位。

五十七、出席[全国党务特别大会] 的代表人数,必须超过所有代表人数的50%,特大才能合法举行;否则,特大自行取消或延期直至出席代表人数超过50%的法定比例才能举行。

五十八、在[全国党务特别大会] 中,所有在[请愿书] 内列明的预定议案经过50%以上中央代表通过有效,[请愿书]外提出的其它任何议案,须获得60%以上中央代表通过才能有效,但任何涉及罢免主席、副主席、议长议案,须获得60%以上中央代表通过、再由特大之后举行的[全国党务大会] 或[全国党务总会] 50%以上确认才能生效。

五十九、如果有1/3中央代表签名联署要求召开特大,而另有超过50%中央代表签名联署拒绝召开特大,则特大取消,党争交给[全国党务大会] 或[全国党务总会] 作最后裁决。

六十、本党任何党职人员因政治理由被政府逮捕,即由其同等资格者、副职、下属自动替补代理其职务,直至选出新党职人员。

六十一、对任何党务会议决议或党员有异议,均可向上级会议或主管人员提出异议案;收到任何异议案,上级会议或党职人员均须在不超过3个月内给予正式答复。

六十二、对党务大会的决议或党员有异议,也可向各级党主席或党风党政独立督察委员会提出诉求案,督察委员会根据党主席的提议或自行根据收到的诉求案,于半个月内组成独立督察工作组,对涉案者独立展开调查,并于三个月内做出正式答复。

六十三、特别行动委员会必须根据各级党主席或督察委员会的要求,为督察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其调查行动。

六十四、督察委员会经调查研究发现任何党务会议在会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贿受贿事实,应公布调查细节,根据情节轻重宣布相关党务会议相关人事任免、相关决议无效直至宣布相关会议无效。

六十五、督察委员会经调查研究发现任何党员有违法违纪事实,应根据情节轻重在党内对其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劝退;对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严重违背本党原则或严重违反民主监督及组织程序者,可提出紧急罢免或开除议案,交党务理事会议50%以上通过生效,惟督察委员会提出的罢免或开除党务理事以上党职,须获得60%以上党务理事通过生效,或获得50%以上中央代表通过生效。

六十六、如果督察委员会调查发现任何会议有违法违纪事实,应根据情节轻重在党内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对非法召开的会议和非法通过的议案,可提出紧急取消或宣布无效议案,交党务理事会议60%以上通过生效,或经中央代表51%通过生效。

党的申请

六十七、入党条件:海内外华人(或至少有1/4华人血统),使用华语,热爱中华文明,年满18周岁。六十八、入党申请:申请加入中华爱国民主党者须获得一名正式党员签名推荐(非常时期由本党筹委会或各地工委会担任入党申请者推介人),填写入党申请书,并向党的各级组织委员会提交申请。

六十九、入党推介人,须向申请者详细介绍党的纲领、宗旨及组织制度,传阅爱国民主文章,并与申请者保持定期联系,通报党的决议、行动、要求,对申请入党者负有监督批评之义务,申请者在正式入党一年内有违法乱纪事实,入党推荐人负有连带政治责任。

七十、党的各级组织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背景资料审查核实后,批准其为预备党员。一旦发现入党申请者有故意弄虚做假和严重误导行为,立即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对入党推荐人做出通报批评。在本党不能于大陆公开合法活动期间,国内申请入党者可以酌情填写或不填写敏感个人具体资料,但不能采取欺骗组织的行为。

七十一、预备党员须通过工作表现获得转正资格,预备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没有实际工作表现又缺乏合理解释者,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如申请人欲重新申请则重新开始预备期。

七十二、预备党员享有党员的基本权利,获得党员编号及身份密码,可以参与党的普通会议,查阅党的非保密文件,但不具备选举与被选举权利。

七十三、地方党组织根据对预备党员的工作考察向上级组织委员会推荐转正,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做出重大贡献或为爱国民主事业遭遇迫害者,将即时转正为正式党员。

七十四、所有预备党员转正时都应该在安全条件允许下、在至少一名正式党员的见证下履行入党宣誓仪式!

七十五、预备党员转正时,须统一在每年3月18日(建党日)及9月18日(国耻日) 集体举行盛大入党宣誓仪式。非常时期被特别批准的正式党员,可以选择合适的时机,个别或者集体在正式党员或筹委见证下补办入党宣誓仪式。

七十六、宣誓方法:宣誓人应手按党章,在党旗下肃立,见证人握拳向上,领读宣誓词,每句停顿,宣誓人面对见证人,也握拳向上,逐句跟读!最后,由宣誓人有力地报出宣誓人姓名及党员编号,见证人报出见证人姓名及党员编号,然后见证人向宣誓人赠送党证党徽及党书党服,握手祝贺:恭喜你加入中华爱国民主党,我代表组织欢迎你!非常时期党证党徽可通过电子途径扫描传送,党书党服由组织代为保存。

七十七、13周岁以上未满18岁者,可申请加入中华爱国民主党爱民少年团,爱民少年团由各级党组织青少年委员会发起主持,是输送中华爱国民主党人才的摇篮,是培养爱民党接班人民主政治素养的实习地,各地爱民少年团自行组织团员学习党的文件,根据党的精神开展爱民社会服务和党务活动,由所在党部监督但不干涉其自行组织会议及民主选举。

七十八、所有爱民少年团团员具有预备党员资格,可以旁听和学习所在党部一般会议,为会务维持秩序、提供后勤服务,优秀团员经爱民少年团推荐可进入爱民青年领袖训练营或爱民学校学习,但任何团员未满18周岁不能提前转正,不具有会议表决资格,也不具备选举与被选举资格。

七十九、预备党员正式转正时,须交纳党员证件工本费一元,同时可以选择一次性交纳党费100元以成为永久党员;或者选择每年交纳党费10元以保持当年党员资格、履行当年党员权利。

八十、正式党员交纳党费时间统一集中在每年3月或9月,非永久党员拖欠党费一年,给予警告;连续两年拒不交纳党费而无合理解释,依自动退党处理。

八十一、本党党费分为海外及国内两种标准:海外统一以美元计,大陆以人民币计。非常时期大陆党员党费全免(但须自行筹措及承担少量文宣费用),直到本党在大陆可以公开活动为止。

党的纪律

八十二、中华爱国民主党采取[严进宽出] 模式发展党员,任何党员,不能认同党当时的目标路线,或不能认同党的具体行动、领导方式,可以申请[停权留党] ,保留党员身份,但不参与决策或行动,也不能享有选举被选举权利,但非永久会员的党费依然必须交纳。此外,任何申请[停权留党] 者每次必须交纳100元[党建费] 。

八十三、任何党员申请[停权] ,在提交申请交纳[党建费] 后自然批准,担任党职者,于[停权] 期间不能参与党务,而由组织选择其他党员代理[停权] 者职务。[停权] 者申请[停权] 时可自由选择[停权] 期限,但每次[停权] 最少不少于一个月,最多不能超过一年。[停权] 期满后经申请[复权] 可以自动恢复党员权利及职务,但不可提前于[停权] 期满前恢复权利和职务。

八十四、有党职而申请[停权] 者于[停权] 期满后未主动申请[复权] ,则仍由组织指定其他同等资格人选代理其职务,直至下次党选为止;如果在申请者[停权] 期满后,当级党部会议有代表提议并经60%以上多数赞成[拒绝复职] 案,则申请[复权] 者,只能恢复普通党员权利,不能恢复原有党职。

八十五、申请[停权] 者于[复权] 后,仍然不能执行党的政策、要求和行动,可继续申请[停权]。

八十六、党尊重和保护党员个人隐私权,与党务、公务、国务无关的个人生活,不列入任何党务大会议题,不成为判断其是否胜任党职、为党国奉献的标准;但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明显违反社会道德标准以致严重影响本党声誉的行为,党员应主动负担责任,申请处分。

八十七、涉及刑事罪案的党员,在被刑事调查期间,应暂时中止其党职但不中止其党员权利,并根据司法审判结果决定对其处理方式。

八十八、本党允许党员自由选择退党,但党员退党前须签操守协议书,不得以本党名义从事任何盈利性职业或获取任何相关利益,不得以本党资源为敌对政党服务,不得对本党或领导人有任何缺乏证据性诬陷诽谤,否则,本党将公开宣布其被本党开除,并追究其违约违法责任。

八十九、除客观因素导致被错误退党或开除者外,党员退党后重新申请入党,将有一年预备党员期,预备党员可与会选举,但没有被选举权。

九十、党主席提名中央总党部干事长人选,但提名须获得60%以上全国党务代表支持,总部干事长提名党管各处处长,向党主席、副主席负责。党主席有权罢免总部干事长职务,总部干事长有权罢免各处处长,而无须获得最高理事会议同意,但最高理事会议或全国党务大会有权以60%以上多数通过否决主席罢免总部干事长案。

九十一、党内任何预算案或决议案,除另行明文规定的外,一律须获得60%以上赞成方能通过。

九十二、全国党务大会或全国党务总会,均须由党部书记处记录并编辑简报,下发至每一党员。

九十三、本党最高理事以上党职人员,在参选前须公布个人家庭财产状况,当选后每年公布一次。重大财产来源不明或其本人财产申报与事实有明显差距时,交督察委员会调查,之后根据调查报告决定处理方式,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本党决不护短!

九十四、为防止独裁及派别作风,本党规定所有党部正副干事长、总党部正副干事长、所有党会议长、党中央正副主席,于在野期任职不得超过3届,于执政期不得超过两届。

九十五、任何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自动退党处理:

1、累积5年以上[停权留党] 者;

2、未申请[停权留党] 却擅自停止参与党务活动达两年者;

3、未经批准,参与与本党理念策略有原则性冲突政治活动者;

4、有吸烟、吸毒、烂赌、酗酒、同性恋等恶性习惯之一,造成不良影响者;

5、有严重过失但拒绝认错改正者或经督察委员会60%以上通过[劝其退党案] 者;

6、未申请[停权留党] 而杯葛党的会议、决定、任务,严重影响到组织的威信和运作者;

7、申请永久党员但拒绝交纳永久党费、申请非永久党员但连续两年拒不交纳年度党费,且无正当理由者;

8、加入本党后未经批准私自加入其它政党者或恶意隐瞒其它组织身份者(加入本党前已加入其它组织、已向组织如实汇报者不受影响) 。

九十六、任何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开除党籍处理:

1、叛国者或有汉奸事实者;

2、两次因刑事罪责入狱者;

3、因诈骗失信案被法庭判入穷籍者;

4、与黑社会犯罪集团有利益勾结者;

5、擅自泄露国务或党务机密,造成重大损失者;

6、有重大犯罪嫌疑被刑事通辑,已潜逃长达两年者;

7、有能力救援而见死不救、见恶不惩,造成悲剧者;

8、经法庭判决负有刑事罪责,并需服刑三年以上者;

9、在党的会议或任何公众活动中使用暴力手法破坏者;

10、党内不提出意见,却在党外大肆攻击和造谣生事者;

11、对他人使用严重诬蔑或暴力恐怖手法进行人身攻击者;

12、担任党职公职期间,被揭发有严重贪污贿赂等渎职行为者;

13、言行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中华民族者,特别是发布媚日辱华言行者。

14、有严重罪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已经督察委员会60%以上通过[开除案] 、党务理事会议50%以上或最高理事会议60%以上通过者。

九十七、任何党员都有遵守党纲、保守党的秘密的义务,有尊重宪法、维护人权的义务,更有促进统一、捍卫民族利益的义务!

九十八、党的经费来源包括党员党费、党营收入、企业捐助、社会筹款、国会拨款等渠道。但本党坚持[爱国爱民爱人] 理念,接受任何经费不等于接受捐助者的理念。

九十九、任何党员都有团结国民、支持国货、爱护公物、维护中华文明的光荣义务,在日本鬼子或日本鬼子的后裔未给中华民族正式认罪赔偿前,党员在有选择的情况下,必须尽中华民族一分子的责任,必须尽最大努力地履行支持国货国语、拒绝日货日语的义务!

党的特色

百、党的旗帜是[明月黄星满目青] ,[明月]象征民主自由的目标,[黄星]代表本党和全体国民都是闪闪的明星,[满目青]象征和平、爱、环保,象征伟大祖国的锦绣山河。

百一、绿色山河、红梅朵朵为党的基本图徵,党的标志、媒体、文宣资料、党员证件及党服(党会期间必穿) 均应以绿色为底,配以粉红梅花点缀。

百二、党的建议国花为:梅花。以象征历经磨难但意志坚强的中华民族。

百三、党的建议国宝为:东北虎。拒绝熊猫的娇弱作姿,认为其性无能濒临灭亡形象不能代表强大独立之中华。

百四、党定华语为唯一党语,并于国会内强烈推动及坚持华语为唯一国语及未来大中华联盟语,本党认为中华语言的统一同化是实现大中华民族复兴的必经之途,因此将在世界范围内大力推动华语优美化、标准化、统一化的运动(简体为主,但个别词汇有修正必要,如爱字将恢复为[有心之爱] 、国字改用[有民之国]),拒绝任何地方性语言于公开场合、工作场合使用。每位党员须尽推广华语、消灭方言、传播中华文明、促进国民沟通团结之重任。

百五、本党将华语、华服、华乐、华舞、华纸、中药、中餐、气功、武术、杂技、烟花、书法、国琪、印刷、指南、科举、儒教、中华建筑等列为中华民族伟大文明和优秀传统,但须根据时代发展而革新继承。

百六、本党推动[中华英雄]纪念活动,凡历史上为[爱国、爱民、爱人] 理念做出卓越贡献的爱国人士及当代推动中国民主进程关注中华人权事业的民主同仁,都将被搜集整理传播纪念,以弘扬民族正气、振奋国民精神。

百七、本党发起人、筹委、历任主席、副主席、最高理事均成为永久荣誉党员,主动退党者、被开除者除外。

附则

百八、本党一切工作的指导原则是:

1、中华爱国民主党,要做就做最好!

2、不能盲动,不能不动,要灵活机动;

3、不怕暂时做不到,就怕一时想不到!

4、讲人权、讲人道,有人性、有人情。

5、勤奋学习、有错必改,活泼做人,认真做事,快乐组织、阳光政策。

百九、党内任何决议不得违反国家民族利益,任何党员不得损害国家民族之利益,在证据确凿之下,任何党员皆可以对违反国家民族利益的决议或党员予以公开批评、宣布无效、追究责任、报警起诉,而不得受到组织刁难和党纪处分,但缺乏证据而恶意破坏党的形象或对他人做恶意攻击者,须受党纪处分。

百十、党在野时应长期推动[和平理性民主大诉求] 等运动,务求利用一切手段在国民中积极开展民主宣传;在朝时,应长期坚持[无欲则刚、无利则强] 的精神,为[爱国、爱民、爱人] 理念奋斗!

百十一、本党党章关于[党的组织]及[党的会议]之规定,在大陆非民主政治状态或紧急状态下,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可依据党的原则、根据筹委会或非常委员会的建议灵活处置,惟一切组织召开的决议均须在未来获得正常状态下党务大会的追认。

百十二、修改本党章,须获得60%以上中央代表赞成才能通过。

百十三、本党章最高解释机构在全国党务大会或全国党务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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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党党章草案已经7易其稿,将继续在征集意见后修改,使之真正代表中华民族的不屈心声,使本党发展成为爱国民主运动的主力军!

目前首批党员正在招募中,统一推介人为本党筹委会,欢迎爱国民主同仁加入,欢迎来信交流和批评,咨询联系:

aiguominzhudang@hotmail.com

aiguominzhudang@yahoo.com

wowantni@yahoo.com

★中华爱国民主党筹委会清水君起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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